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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作 提高光伏产业整体竞争力

来源:兴味索然网 编辑:香港特别行政区 时间:2025-04-05 16:38:39

《玉篇·刀部》:制,断也。

(3)公民监督权具有目的上的纠错性,公民行使监督权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公共利益而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改正和纠错,通过公民的外部监督和压力,保证国家权力在合理合法的轨道内运行,防止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要求鼓励公民有理有节有序地行使监督权利并为此创造充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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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由得不到制度或政府的保障时,当自由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时,公民将通过监督权的自觉和频繁使用促进国家制度的创新、国家权力的收敛和国家机关的守法,以捍卫宪政和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这种监督方式有着触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其原因又可以归结为公民监督权体系中核心权利的低效和不畅。1978年《宪法》增加了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四、公民监督权体系的合理建构公民任何一项监督权利的行使必然会涉及到公民监督权体系中其他相关权利的运用。广义的诉愿权顾名思义是指公民向国家机关诉说自身的冤屈或愿望,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或解决的权利。

除了取得国家赔偿权外,申诉权和控告权既包含裁判请求权,又可以作为要求国家补偿的手段。当前我国公民监督不力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监督权利内容本身的问题,而更在于公民监督权体系中的配套权利不够完善和顺畅。公民监督权的各项权利的同质性决定了其作为同一类基本权利而存在,异质性则蕴含着公民监督权体系的复杂性。

群体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监督,其监督效能显然要大大高于前者。当自由得不到制度或政府的保障时,当自由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时,公民将通过监督权的自觉和频繁使用促进国家制度的创新、国家权力的收敛和国家机关的守法,以捍卫宪政和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批评权等六项权利可归为请愿权的范畴,但是请愿权并不限定于这六项权利,从请愿权的定义不难看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也包含在请愿权的范畴之中。在公民监督权行使的目的上,既有为了直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而行使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也有为了维护公民自身权益却间接地监督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使的申诉权、控告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的时代曾经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上述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备,其重要性日渐式微。[5]参见魏定仁等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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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众而言,数千年来形成的以义务为导向的传统价值体系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改变。另外,取得赔偿权和申诉权基本上不属于政治性权利,将其归类为参政权是不周延的。(2)公民监督权具有鲜明的参与性特征,公民行使监督权表明了公民对于国事的参与和关心,而国家机关的处理或答复也体现了对公民主体地位的尊重。[10](4)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就公民权利的行使对受理机关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言的。

(2)公民监督权的存在可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方式和程序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要求政府必须对其权力行使的政治后果向公民负责,及时调整权利、权力之间的制约、协调关系,从而推动宪政秩序的良性发展和进步。当前我国公民监督不力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监督权利内容本身的问题,而更在于公民监督权体系中的配套权利不够完善和顺畅。因此,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言论、出版、文艺创作自由的保障力度。参政权说认为,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属于公民的参政权。

可见,公民监督权是一个权利群,是集合了诸多相关权利的庞大权利体系。随着新中国在民主政治建设上的不断进步,公民监督权的内容自然也不断强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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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者从批评权、建议权等权利中概括出了公民监督权的概念,其通常见于宪法学教科书。组织化的监督,必然依赖于公民的结社自由这一公民监督权体系中的外围权利。

[4][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6页。关键词: 公民监督权/权利体系/宪政价值/权利群/基本权利 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1]批评和监督政府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所直接规定的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3)公民监督权具有目的上的纠错性,公民行使监督权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公共利益而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改正和纠错,通过公民的外部监督和压力,保证国家权力在合理合法的轨道内运行,防止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公民监督权是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接近于请愿权、诉愿权、参政权等概念,但在内容上明确具体、在行使上开放丰富的更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所包含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构成了我国公民监督权体系的核心内容。

我国在传统上有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1978年《宪法》增加了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这种监督方式有着触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其原因又可以归结为公民监督权体系中核心权利的低效和不畅。[5]毫无疑问,批评权等六项权利具有明显的政治参与性,是除了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之外最能体现公民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权利,但参政权这一概念在宪法学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8]陈情权与申诉权、控告权比较接近,但主要是旧中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当今的用法,在我国大陆地区很少使用。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

但批评、建议和检举权并不包含在请求权之中。如果国家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任何人的自由都会化为乌有。因此,在推进我国公民监督政府的过程中,应当本着人民当家作主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制度,调整与改革政治社团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使公民能够通过社团等组织化的形式有效地监督政府。这些权利相互配合、协调和补充,构成了完整的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权利救济体系,它们在本质上与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一致、一体,但又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价值。

作为权利体系独立存在于我国《宪法》中的公民监督权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和现实意义。公民监督权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充实还与公民监督权赖以存在的制度背景密切关联。

除了取得国家赔偿权外,申诉权和控告权既包含裁判请求权,又可以作为要求国家补偿的手段。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247页。

[14]通过组织化、社会化的监督,可以提高公民监督的力度,加强公民的参与意识。与公民监督权概念相近的对《宪法》第41条所规定权利的其他定性和表述还有参政权、请愿权、诉愿权、陈情权和请求权等。

[6]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5页。可以看出,《宪法》对公民监督权内容的规定呈现出强化的趋势,并且逐渐发展为一个综合且复杂的权利体系。狭义的诉愿权是指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之违法不当的行政处分,致其权利和利益受损害时,在一定时间内,请求有权管辖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该处分的妥当性而为一定解决的权利。[2]使用公民监督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同国外和我国近代以来使用的请愿权等概念相区别,因为建国后历部宪法和法律都未再规定请愿权。

四、公民监督权体系的合理建构公民任何一项监督权利的行使必然会涉及到公民监督权体系中其他相关权利的运用。这在2007年厦门市民为抵制PX化工项目和2008年上海市民为磁悬浮铁路项目而进行的集体散步事件中有着清晰的表现。

公民监督权的正义价值在于通过规范政治生活和制度安排达到平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它反映了宪政民主国家的政府和人民对政治正义的要求,具体体现为对人民主权充分实现、国家权力合理配置与制约、强大的国家权力与弱小的公民权利之间平衡关系的维持的强烈愿望。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是一种明显具有刚性色彩的特殊表达自由,有关国家机关必须予以受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识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宪政价值,如何实现这一权利体系的宪政价值就成为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10]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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